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天鹰”)20年前受让一块土地,至今没有“拿到手”。2021年5月17日,濮阳仲裁委员会发布终局裁决书,要求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裁决书生效90日内为申请人濮阳天鹰办理土地置换手续,并将位于濮阳市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交付给濮阳天鹰使用。然而,办理手续日期再次逾期多日,濮阳天鹰对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冷漠表示无法理解,如此营商环境,已不能用心寒二字形容。

2021年5月17日,濮阳仲裁委员会发布(2019)濮仲经裁字第106号终局裁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24日,经原濮阳市计划委员会(濮市计投(2001)395号文)批准,申请人濮阳天鹰受让原濮阳市黄河起重机厂工业用地建设“天鹰花园”住宅小区项目。2002 年11月28日,原濮阳市规划局为申请人濮阳天鹰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2年12月25日,濮阳市人民政府为申请人濮阳天鹰核发了濮阳市国用(02)字第3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申请人濮阳天鹰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座落南海路北长庆路西,用途工业,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48年4月21日,使用权面积6064.52平方米,分摊面积0。

期间,因原濮阳市黄河起重机厂合伙人乔某东等6人对合伙人陈某安、濮阳天鹰和市政府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濮阳市国用(02)字第3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诉讼至2007年10月终结。原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以案涉土地涉及诉讼为由一直未给申请人濮阳天鹰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2005年,濮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三次修编,将原来“天鹰花园”住宅项目用地调整规划为公共绿地。2008年3月31日,申请人天鹰公司向市政府提交土地置换申请。2008年5月27日,濮阳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联席会议纪要[(2008) 3号]载明,申请人濮阳天鹰拟置换土地位置建设路北、玉门路西、油田十八中西侧。2012年2月1日,濮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用途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濮政文(2012)16号文),同意办理位于南海路北长庆路西,濮阳天鹰6064.52平方米的工业用地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按照市土地价格联席会议确定的价格,由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2486453元,待拟置换地块征收完毕后再办理土地置换手续。

2012年3月30日,原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与申请人濮阳天鹰签订濮更地合字(2012)1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约定: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3-3-59,出让宗地面积6064.52平方米,坐落于南海路北、长庆路西,出让宗地用途为住宅用地。本合同项下土地出让年期为70年,自2008年1月1日起。本合同项下原工业用地的总地价1576775元,住宅用地总地价 4063228元,该宗地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应补缴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2486453元,合同签订后60日内付清。本合同项下宗地定金为497290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特别约定:本合同只作为受让人濮阳天鹰将本合同项下宗地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为办理土地置换手续做准备)补缴土地出让金使用,不作为濮阳天鹰开发建设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开发建 设及相关条款不得使用。

2012年4月24日,申请人濮阳天鹰补缴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2486453元。

另查明,2013年4月23日,原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 《关于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天鹰花园项目土地置换有关问题的请示》[濮国土资文(2013)114号]载明:2007年濮阳市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将“天鹰花园”项目用地调整为公共绿地,“天鹰花园”项目无法实施。2008年5月是规划建设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将“天鹰花园”项目用地置换到位于建设路北、玉门路西、油田十八中西侧,按“等价 置换”的原则置换。新置换地块位于建设路北、玉门路西,用地性质为商住地,容积2.0-2.6,总征地面积约18亩,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约400万元。由于新征土地属于置换土地,投入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无法回收。为尽快解决“天鹰花园”土地置换遗留问题,建议市政府安排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置换地块土地征收费用,该项征地费用不再返还市财政。

又查明,2014年9月19日,原濮阳市国土资源局针对拟置换地块位于华龙区胜利办尧当村的集体土地0.6142公顷(含9.2130亩)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4)51 号文)。2014年10月24日,濮阳市政府作出《关于批准2005 年第二批城市部分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濮政文 (2014)238号),同意原濮阳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再查明,《濮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原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整合到新组建的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相关规定,2021年5月17日,濮阳仲裁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决,限被申请人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裁决书生效后90日内为申请人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办理土地置换手续,并将位于濮阳市建设路北、玉门路西、油田十八中西侧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交付给申请人濮阳天鹰使用。

据了解,濮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而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目前并未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

近日,濮阳市委书记杨青玖在市半年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扎实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切实帮助企业纾难解困,增强企业家的发展信心。一个企业受让一块土地,20年都未“得手”,而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置法定裁决不顾,一次次让企业寒心,如此营商环境,怎么才能够增强企业家的发展信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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