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征收补偿安置遵循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原则。
二、征收单位
繁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征收单位,委托砂河镇人民政府实施。
三、征收范围
砂河堡里街以北、环山路以南、砂应路以东、教育小区巷以西范围内砂河憨山景区东西两侧的39个院落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和其它构(建)筑物及确需征迁的地上附着物,以及其它需要征收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建)筑物及附着物,统一进行征收。
四、被征收人、房屋用途、面积和土地认定
(一)被征收人认定
1、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为被征收人。
2、征收范围内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但可以提供土地来源证明,经四邻确认,公示无异议的。
3、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列为被征收人。
(二)房屋面积认定
1、被征收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其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经测绘单位测绘,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2、被征收人无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居住条件的永久性房屋(砖混、砖木、窑洞结构)经测绘单位测绘,以实测面积为准。
(三)土地认定
被征收人土地的用途、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准;无土地使用权证的,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实、认定的土地用途、面积为准。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砂河实际并结合群众意愿,以货币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六、安置标准及方法
(一)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除农村宅基地)、集体农用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村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安置办法:
总安置费=宅基地置换的安置房补偿费+主房重置评估价+附着物重置评估价+搬迁、回迁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奖励。
(1)宅基地置换的安置房补偿费:宅基地面积按1:0.28置换安置房面积后,参照2016年繁峙县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价1790元/平方米(房屋均价)折算价格,计算安置房补偿费。
(2)重置评估价: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结构、功能的建筑物折旧后的价格。主房重置评估价和附着物重置评估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回迁费:被征迁房屋小于或等于30平米的,按450元补偿;超过30平米的按照15元/平米进行补偿。补偿按迁出、回迁两次计算,但总额不超过6000元(以户口簿为准)。
(4)临时过渡补助标准:按每户500元/月补助,以24个月计算,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具备拆除条件的,奖励6个月,按30个月计算。
(5)奖励:给予被征收人3-5万元的行为奖励,其中:被征收人在接到《征迁通知书》后,1-15日内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并具备拆除条件的,给予5万元行为奖励;16-30日内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并具备拆除条件的,给予3万元行为奖励;超过30日的,不予奖励。
七、具备拆除条件的地上附着物,由征收单位统一组织拆迁。
八、被征收人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件在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后,同时收回注销。
九、测绘单位和评估机构由繁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择优选定。
十、本方案由繁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砂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来源:繁峙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