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瓷圣 何朝宗文化公园

与后所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因瓷圣 何朝宗文化公园和后所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瓷圣 何朝宗文化公园:东至浔北东路,西至景盛和红星美凯龙房产,北至诗泰街,南至浐溪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后所棚户区:东至旧后所新村规划线、西至朝宗路、南至诗泰街、北至城东实验小学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附件:瓷圣 何朝宗文化公园与后所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瓷圣·何朝宗文化公园与后所棚户区改造

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一)指导思想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本着“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和谐稳定”的原则,确保瓷圣·何朝宗文化公园与后所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

6.《中共德化县委 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委〔2019〕34号)。

7.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三)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六公开,两监督”

1.六公开。

(1)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公开。

(2)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公开。

(3)被征收的房屋坐落、结构、建筑面积、各种附属物和土地情况公开。

(4)安置房的地段、坐落、户型、层次、面积公开。

(5)被征收人搬迁验收时间、选房顺序号公开。

(6)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情况及房屋搬迁过渡情况公开。

2.两监督。

(1)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2)接受被征收人的监督。

(四)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范围

1.本方案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为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征收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

3.征收实施单位:德化县浔中镇人民政府。

(五)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1.私人住宅。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和地点:原则上实行就地就近安置的办法(具体位置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

2.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按有关规定补偿安置。

3.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安置。

(六)被征收房屋合法手续的认定原则

1.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为完全产权。

2.为照顾被征收人利益,结合各项目区域历史事实,虽不具有前款有效证件,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具有以下手续之一的,可视为完全产权:

(1)持有解放前相关契证的房屋;

(2)持有“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有权机关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基建的房屋;

(4)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1998年12月31日前,原规划区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基建的房屋,原规划区外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山杂地上按规定时间内基建的房屋;

(5)持有2002年12月31日前县土地清查完成凭据(包括福建省代收行政罚款收据原件)的房屋;

(6)因县政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而拆迁安置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被征收房屋,若产权证载明的建筑物与现状一致的,以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再重新测量;若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组织中介测绘机构按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

(八)征收被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规定执行。

(九)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征收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必须实行产权调换。征收前,征收实施单位应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十)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移交房屋的,给予奖励和优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移交房屋的,一律不予奖励和优惠。

(十一)强制措施

1.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被征收人在公告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凡被实施强制执行的房屋,不再适应本方案的优惠、奖励办法。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十二)住宅货币补偿的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将房屋交付征收人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由德化县浔中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按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

(十三)住宅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办法

1.产权调换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先领取选房顺序号”及“调换相应产权面积”的原则。

按照“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先领取选房顺序号”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移交房屋的当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腾空验收证”,被征收人凭“搬迁腾空验收证”以单个工作日为批次公开抓阄方式确定并换取“选房顺序号”。(注:多处产权的被征收人以最后腾空的房屋时间为准)。安置时,被征收人凭“顺序号”按顺序在规定时间、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否则视为放弃此顺序。

为落实国家保护台、港、澳同胞及华侨权益政策,被征收人的房屋经县侨办、台办确认为台、港、澳同胞及华侨私有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当日优先于当日其他被征收人取得“选房顺序号”;若同一工作时间内有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选房顺序号”以公开抓阄的方式优先确定。

2.安置房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保留被征收房屋原土地使用权类型。

3.产权调换结算办法。

(1)必须以最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包括奖励和优惠部分)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被征收人仅可安置一套的,原则上其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必须达到所选安置房面积的25%以上;被征收人可选择2套及以上的,选房后剩余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所选安置面积50%的,不予产权调换,按评估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过其可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的10㎡以内(含10㎡),按安置房市场价(不含层次差价,下同)的85%结算,10㎡以上20㎡以内(含20㎡),按安置房市场价的90%结算,超过20㎡以上的一律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安置房市场价由德化县浔中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结果另行公布);属住房困难户的,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经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后,按本条款第4项执行,超出可扩购安置面积的按安置房市场价计算。

(2)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被征收的,按累计后的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3)分户析产原则。选房前以有房产继承权的子女达到法定婚龄为析产户,如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应与父母合计立户析产。

(4)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户籍在城区内,其在城区内住房面积(包括亲属父母、子女另有房产的应合并计算)较小的(人均居住面积小于20㎡),且房屋没有被法院强制拍卖和2000年7月21日以来没有转让私有住房的被征收人。住房困难户按城区三类核心区划分人均可扩购的面积和扩购价格进行安置扩购。无偿安置及享受扩购价格的面积,土地使用权类型属行政划拨,享受住房困难户的,不得析分。住房困难户所选安置房类区及可扩购的面积和价格(详见附件2)。

(5)选择在总7层(含7层)以下安置房的被征收人不需缴交楼层层次差价;选择7层以上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应交楼层层次差价。安置房楼层层次的确定以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审批的设计图纸为准,层次差价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德委〔2019〕34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10)。

(6)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交房时,自交房起始日起3个月内被征收人应按规定补交超出安置面积的房屋价款和层次差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给征收人,并办理交房手续。如被征收人逾期交付款项,应按逾期之日起承付应交款额日千分之三违约金,且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第(十六)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违约责任;被征收人逾期3个月未交付款项,取消全部奖励。

(7)被征收人应按选房后房屋产权面积(含扩购部分)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按《德化县规划建设局关于规范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德建〔2007〕110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8)。

(8)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小区住户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安置户应服从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自行缴交物业管理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

(9)产权调换安置房装修标准详见附件4。

(十四)房屋周边空地超出建筑占地1倍以上部分的土地按60元/㎡征收标准补偿,1倍以内的不予补偿。

(十五)其它附着物及私有地下室的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1.征收临时搭盖、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一律按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5。

2.选择产权调换的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移机)、自来水、供电、空调的迁移费用按两次包干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包干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5。

3.私有地下室的补偿办法。有合法权属来源的私有地下室和车库一律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无合法权属来源的私有地下室和车库,按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十六)住宅用房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1.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附件3”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附件3”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二次搬迁补助费。

2.过渡期限及方式。

(1)过渡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验收通过之日起36个月以内。

(2)过渡方式:被征收人领取临时过渡补助费自行过渡,选择现房安置的,按“附件3”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非现房安置的,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时间第一时限前被征收人提前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的,临时过渡费按“附件3”标准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先发放至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时间第一时限,后再继续按“附件3”标准发给24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第25个月起按实际过渡月数支付。

(3)临时过渡时间(安置期限逾期)计算:过渡时间自被征收人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验收通过之日算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通知交房之日止,再按原标准发三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属征收部门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但逾期安置期限起始时间以征收公告时间为准),从逾期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应每月双倍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

(十七)店面认定和补偿安置办法

1.经营性店面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按其批准面积或产权登记面积进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2.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德化县浔中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3.选择产权调换的,同一地段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先领取选房顺序号”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的原则安置。被征收人有多处店面的,按累计后的总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交房时同地段的商品店面市场价结算补交房价款。

4.选择产权调换的,旧店面调换新店面被征收人应补交差价2000元/㎡。

5.经营性店面面积的认定,除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有效文件载明的外,框架、砖混、土木结构的,按城市或公路主干道临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建筑面积计算;进深不足8m的按实际进深计算面积,超过8m的按8m计算面积,其余部分面积按住宅进行安置补偿。

6.若店面的产权为多人共有的,按多人共有产权予以安置,不得拆分再进行安置。

(十八)店面过渡及停业、停产补助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附件3”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

(1)营业店面搬迁补助费:根据“附件3”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2)店面的停业、停产补助:按城区三类核心区划分,根据合法面积,按一类区每月100元/㎡、二类区每月80元/㎡、三类区每月60元/㎡、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停产补助费。

(十九)电力、通讯、供水、供气设施迁移

需动迁的电力、供水、供气、通信、广电、地下光缆等设施由权属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迁移,迁移费用自理。

(二十)企业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及设备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德政〔2016〕288号),企业厂房、仓库等土地收购,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工业用地所处地段的土地、厂房、其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无法搬迁的生产设备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提交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后,一次性给予收购补偿。

(二十一)房屋被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建筑材料归征收单位所有。

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二十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园地、林地等土地,补偿标准按《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德化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德政〔2017〕64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另加上青苗、林木青苗补偿费1000元/亩,果园整畦费1500元/亩。

(二十三)其他地上物补偿

1.征收果树及名贵树种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附件7。

2.坟墓:

(1)迁移方式:有集中迁墓区的,统一迁到集中迁墓区;没集中迁墓区的,一律采取火化处理。

(2)大宗族墓:(10代、200户、1000人以上)6000元/座,小宗族墓:(5代、20户、200人以上)4000元/座。

(3)水泥、灰石墓:3000元/座;土墓:1500元/座。

(4)尸骨罐按个补偿:300元/个。

(5)无主坟墓:500元/座。

3.饮水设施:

(1)简易水井:500元/个;砖砌粉刷或石砌水井200元/ m3。

(2)蓄水池:200元/m3;不足1m3按1m3计算。

(3)“人饮工程”补偿标准详见附件9。

4.土地征收协议签定后,被征收土地应按时交付使用。对于在土地和房屋征收协商期间抢种的林木、果树和抢建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优惠、奖励办法

(二十四)私人合法建筑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优惠或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给予下列优惠或奖励:

1.面积奖励:

(1)增加补偿安置面积奖励:

平屋、总二层房屋外墙至滴水线的水平投影面积部分按50%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平屋的天井按50%计算补偿安置面积(必须是房屋四周围合的平屋天井)。

利用坡屋顶空间作阁楼的(与主体房屋同时建造),其楼层高度在2.2m (含2.2m)以上按100%计算面积,2.2m以下至1.6m之间按50%计算面积,1.6 m以下按附属物进行补偿)。

通往屋面的风楼、屋面梯间(与主体房屋同时建造),其楼层高度低于2.2m (不含2.2m)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按附属物给予补偿;层高超过2.2m (含2.2m)的,可计算征收建筑面积。

祖祠堂、公妈厅层高超过6m(含6m,层高指坡屋面与墙体接触最低点高度)的,面积按2倍计算。

(2)被征收房屋属平房或只建一层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不含奖励增加面积部分)给予增加30%的补偿安置面积;总二层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不含奖励增加面积部分)给予增加20%的补偿安置面积;总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不予增加补偿安置面积。

(3)被确认是店面的,不论是产权调换或者是货币补偿,一律不给予增加补偿安置面积奖励。

2.货币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按确认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不包括奖励面积)或店面面积200元/㎡给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认定为店面的旧店面等面积调换新店面,差价给予减免80%。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沿城市或公路非主干道具有合法手续的住宅一层改为营业性用房的,按临时经营性面积4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经营性面积以底层第一自然间的建筑面积计算),但不按店面补偿安置。

3.店面认定奖励:

对历史原因存在的沿城市或公路主干道具有合法手续的住宅一层改为经营性店面的,且在征收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被征收人应根据德化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文件规定标准,按被征收人选择商业店面所处地段路线价按规定的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按店面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

(1)具有店面门面结构特征。

(2)至今连续5年正常经营。

(3)至今连续5年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4)至今连续5年持有有效税务登记证并依法纳税。

(二十五)征收违法违章建筑物原则上不予安置和补偿。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的违法(章)建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参照2007年4月11日《德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德政专8号)和2010年8月14日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新类型违法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协调会议纪要》(德专政〔2010〕34号)的处理办法执行 (详见附件11、附件12)。

(二十六)超过规定的时间15日内完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交付验收的,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本方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的货币奖励只按50元/㎡给予奖励;再超过规定的时间15日后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交付验收的,或被申请法院执行的房屋均不适用本征收方案所有的优惠或奖励措施。

五、附则

(二十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八)本方案解释权归德化县自然资源局、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十九)本实施方案于发文之日起实施。

来源:德化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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