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一社区的居民刘先生致电本报《社区法官》栏目反映,他2014年帮前妻凑钱买了一套房子,但现在前妻想单方面卖掉房子独自拿走房款在外地买房,他认为这样做不合适,想按投入比例得到自己应得的一部分,前妻却不同意。刘先生想了解一下,自己是否有权利要求按比例分成房款?

事件回放

刘先生和吴女士在孩子10岁时离婚,离婚后孩子一直由吴女士抚养,2014年吴女士从州县退休后,决定在西宁买一套房用来养老,当时房款为65万元,吴女士只有50万元,刘先生考虑吴女士长期单身带孩子很辛苦,就贷款15万元帮刘女士凑齐了房款,房产证上写的是吴女士的名字,当时刘先生声明这房子是让吴女士和孩子一起居住的。今年,吴女士告诉刘先生她要卖掉这套房子去成都生活,刘先生不同意,表示这个房子当时是买给吴女士和孩子的,吴女士不想在西宁生活可以把房子留给孩子,如果要坚决卖掉房子,就要把卖房子的钱按买房时投入的比例分成,这样才公平。

双方说法

刘先生认为,当时给吴女士15万元的房款是贷款,当时自己明确表示房子是留给吴女士和孩子两个人的,现在吴女士单方坚持卖房,如果不按投入比例分房款,这样对自己不公平。

吴女士认为,当时买房子刘先生给凑的15万元可以当做自己借刘先生的,卖了房子以后可以把15万元还给他。刘先生要求的按投入比例分房款,吴女士不能答应。

律师说法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管委会裴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刘先生向前妻及孩子赠与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其前妻接受并利用该笔资金购置房产,刘先生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可撤回。关于刘先生能否要求按投入比例返还赠与的财产,存在两种可能:1.吴女士“独自享用房款”又不履行对未成年(或患病)子女抚养义务时,刘先生有权按投入比例返还赠与的财产。2.吴女士未“独自享用房款”或者与子女前往成都共同生活时,刘先生无法按投入比例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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