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一般纳税人不是住房租赁企业,转租房屋给个人,能按简易计税开具发票吗?

解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对于住房租赁可以适用简易计税优惠政策是“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前(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房屋,包括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在对外出租(含转租)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方式。

问题2: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对方居民持有境内企业股份比例低于25%,该非居民企业转让该股份时是否要征税?

解答:

大部分税收协定对于持股比例低于25%,是不需要在被转让股权的公司所在国征税。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我国与捷克、奥地利的税收协定规定,不论控股比例大小,均在被转让股份的公司所在国征税。

我国与阿根廷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代表缔约国另一方公司资本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是:

(一)如果转让人在转让前365天内的任一时间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资本,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收益的10%;

(二)其他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收益的15%。”

问题3:企业将闲置的露天厂区出租,开具场地使用费发票还是房租发票?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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