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买房付了首付,房贷却批不下来
首付款和定金该如何处理,法院这样判
2019年9月13日,单某与邯郸某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了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冀南新区科创城某处楼盘一套商品房屋,总房款1053744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贷款。单某在签订认购书时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并约定在2019年9月13日前支付首期房款193744元(不含定金),同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余款840000元由银行贷款,单某需在2019年9月17日前(最长不超过缴纳首期款后5天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手续。2019年9月15日,单某向该公司支付首付款213744元(含定金20000元),该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但双方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办理按揭贷款过程中,单某因个人征信及收入流水问题导致按揭贷款未审批通过。2020年5月21日,该公司向单某发出催办通知书,要求五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或一次性交完剩余房款)。2020年6月30日,该公司向单某发出通知,因其逾期多日仍未与该公司办理任何手续,视为解除认购书,该公司将按认购书的约定,另行处理该房屋,且单某所付定金不予退还。单某认为在签订认购书时该公司销售人员并没有让其打印个人征信及收入流水,并告知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可能导致的后果,导致其在交纳首付房款后,迟迟办不了贷款,且剩余房款无力支付,为此,多次向该公司要求解除认购书并退还定金及首付款未果,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单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单某按约向该公司交纳了首付款193744元,定金20000元,共计交纳了213744元。本案中,单某因个人征信及收入流水问题导致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亦无法全额付款,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该公司也同意解除,对该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认购书解除后,单某要求该公司返还所付款项的请求以及该公司认为因单某个人征信问题导致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与该公司无关,认购书上明确约定定金不予返还,要求驳回单某退还定金的请求”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双方签订认购书、交纳定金首付款时,单某的个人征信问题及收入流水已经是事实,事实上,此时单某就已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认购书在签订时就无法履行,并非签订之后才不能履行;其次,认购书不能履行并非单某的主观故意,系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银行按揭。银行按揭是认购书中选择的付款方式之一,该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对银行按揭的情况有充分了解,相对于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单某,该公司具有信息优势,在不能对单某个人征信及收入流水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应当充分提示单某注意,在购房个人征信及收入流水有问题的情况下会导致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现单某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后果不能完全归责于单某,且该认购书系该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本案中,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就认购书中购房人的个人征信及收入流水问题会导致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同时定金不予返还的条款向单某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单某不产生效力,故该公司应当返还单某的定金20000元。另外,单某作为成年人,在购买房屋选择的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贷款时,应对自身是否符合银行按揭贷款条件向相关银行咨询,对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向银行贷款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也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该公司返还单某购房款213744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各负担一半。
邯郸房网综合整理发布,觉得不错,请点赞、转发、理性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