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新昌县法院
某小区内除了地下售卖车位
还有59个地上车位
这些车位使用权究竟归谁?
是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共有?
我们来以案释法
近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区内的59个地面停车位使用权归其所有。
案件简介
原告房地产公司是该小区的建设单位。2014年10月,房地产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内容为建筑住宅楼4幢、地下一层地上七层。
原告房地产公司诉称,小区建成后,59个地上车位和植草砖车位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测绘中心等部门验收合格。原告认为这59个车位是通过竞标出让土地后开发建设,应归属于原告。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对建筑区划内车位问题作出约定,即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及地下车位使用权、车库使用权、车棚使用权属于出卖人。
被告小区业委会辩称,本案中的地面停车位仅是利用了小区公共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范畴,其权益应当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原告无权主张相应权利。另查明,涉案59个地上车位面积均未计入建筑面积,均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021年2月2日,新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7月22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