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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亮点之一,其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民法典》用六个条文分别对居住权的定性、设立形式、权利限制、生效与消灭等进行了逐一规定。下面笔者举两个简单的小例子,然后结合该例子对“居住权”的生效与消灭等进行简单梳理:

例子1:甲在丈夫去世后,用个人财产购买了房屋一套。其有两个儿子,分别是乙和丙,平时乙对甲照顾的颇多。因甲年迈,也考虑到将来继承遗产时会有高额的遗产税,就想在生前就将房屋过户给乙,由乙照顾其生老病死,但又担心房屋过户给乙之后,乙将房屋出卖,其可能无处居住。此时甲可以怎么办?

例子2:甲的父母在其婚前出资为甲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因为房子是父母出资购买的,所以在其弥留之际想将房屋留给父母,但又担心妻子在其死后无处居住。此时甲可以怎么办?

这种两种情况下,甲完全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实现自己的想法。具体的操作流程为:

第一步:甲和乙签订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信息、房屋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的期限等);

第二步:向居住权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需要注意的是,仅签订居住权合同并不能设立居住权,必须要进行登记才可以。

居住权存续期限,已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对外出租,房屋产权的转移不影响居住权的行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的消灭是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这也提示我们,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提前查询一下是否有居住权的存在。如果没有查询就草率的签订合同,可能最终房屋产权过户到你名下了,但你却不能实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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