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谭万宁
如果你打算买套100平方米的房子,结果不动产登记中心给你颁证时,你却发现房产证上写着140平方米,这个时候你该高兴呢,还是在忧虑要不要给超出部分面积的房款呢?
虽然上述案例有点夸张,但在现实中却确实存在房产证登记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的情况。所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那么则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的规定,针对面积误差问题,,在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对于误差超过3%的部分,是由开发商来承担责任的,而无需由购房者来承担额外的房款。
当然,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也可选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房款的。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因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对于开发商应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还应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买卖双方过错程度,在既维护交易稳定,又兼顾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弥补买方实际已发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