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农村有房的注意啦!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

发证范围、确权登记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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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知识。

在全国科普日活动开展之际,临淄区自然资源局制作短视频,向全区人民普及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知识,对发证范围、发证原则、确权登记面积标准、申请所需资料等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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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明白纸

一、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范围、发证原则

临淄区集体土地范围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建设用地、宅基地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统一确权登记和日常登记。

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一户一宅、依法自愿的原则。

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申请条件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所称的“户”,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户为单位申请确权登记。

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独立作为“户”: 1. 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的; 3. 依法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等其他材料。

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面积标准

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对于符合规划但超过面积标准的宅基地,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五、本村村民,能否购买村内其他村民房屋进行确权?若是城市户口,购买农村宅基地可以确权吗?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宅基地只能在本村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之间流转,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根据淄自资字[2020]106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七款规定,跨农村集体购买宅基地及房屋的不予确权登记。

本次统一登记期间,已经转让、购买过的宅基地,卖方宅基地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所在村委会同意,买方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为本村农民集体成员,买卖双方相互配合,可按照登记程序一并办理不动产的登记 。

六、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答:缴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缴费标准: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工本费10元/本。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80元/件(住宅类)。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非住宅类)。

七、 “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答:《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八、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答: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九、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十、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答:(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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