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中的60个工作日应该是作为履行的时限之规定,从合同的目的性来说,介于该笔交易涉及到贷款,那么申请之贷款获得贷款机构批准才是能够办理转移登记的前提条件,只有这样才是符合合同的目的的,否则的话将陷入死循环,是不符合合同之目的的;

2. 借款人如果是被所有贷款机构都拒贷的话,那么显然是不可能发生【继续申请直到贷款机构批准】的情形,这将导致合同实际上无法履行;

3. 关于贷款首付款的支付问题:我们倾向于建议在写合同时明确到时间点或者是成就条件,最常见的是X年X月X日之前办理首付款的支付。成就条件按照您的描述显然是不可能的了。您这个案例补充协议中的描述很容易产生歧义,具有不确定性。

来源:链家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