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为商点水

前两天

看到新闻110报道这样一则奇葩事

福州王女士手持认购书

追着仓山奥体金茂悦开发商付全款

结果屡屡被拒

在福州楼市前所未闻

注意

这不是索要什么赔偿

而是付全款

到底咋回事

其实事情很简单,之前福州王女士看中奥体金茂悦(别名:瑧茂公馆)一套房,当时楼盘有促销优惠,王女士想购买,就跟开发商签认购书并支付10万元定金,并约定王女士在9月之前付全款,就能赶上今年6月30日交房。

认购书是开发商提供的,也没有什么争议条款。购房者签字并支付定金,双方合同关系确立。王女士在约定日前付完全款,双方交易就完成了。

买家愿意付全款,天下应该没有难做的生意吧?不,碰到会出幺蛾子的开发商,还是会有奇葩事发生。

王女士按之前约定,几次找开发商付全款,结果都被拒。中间开发商还跟她签了一个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这样写到:若2021年7月27日前,乙方一次性支付房款,甲方同意乙方家具先搬进金茂悦12号楼602,并在2021年8月10日内完成房管局网签、备案手续。

补充协议把付全款时间提前了,可是王女士本来就想付全款,不知再签这样补充协议有何意义,不知这家开发商的法律顾问在想什么。

即便补充协议签订后,王女士还是没能顺利交上购房款,所以事妖必有怪。

那么开发商到底在想什么呢?

福州安景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范经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三解决方案,从中不难解读出内情:“第一,我们之前收的是意向金,然后流程正常走,时间也还没有到;第二,您按照正常房管局备案价,可以直接签合同。第三,你可以选择把定金全额退还。

从范经理的第一、三方案中,不难看出他或者他所代表的开发商契约意识极其淡薄,或者使坏心眼,故意偷换概念。

王女士签的可是开发商提供的认购书,而且交了定金,对双方是有合同约束力的,怎么能随口变成是意向金呢?这种拙劣变辞伤害不大,污辱性极大。从事销售,范经理应该很清楚给客户签的是什么性质的文本,难道开发商对他们上岗没有基本培训吗?钱不是开发商爱收就收,想退就退,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从范经理的第二观点不难看出,开发商屡屡拒收全款的真实意图,就是房子好卖了,不想按原来的优惠方案卖房给王女士。可是,你跟购房者已签了认购书,反悔是要付出代价的。

纵观本案例,别记小编有一点弄不明白,明眼人一瞧便知是违约,为何开发商会干出这种蠢事。想多卖点钱,那注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一旦被曝光,影响力极坏。这些风险没考虑过吗?

在新闻110报道采访后、报道未出来之前,开发商与王女士协商一致,完成相应购房手续。估计开发商受到舆情压力。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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