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主动审查

婚姻状况的公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临沂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范围内,申请人申请不动产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补(换)证等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问询结果、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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