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正式施行,我省按照《契税法》中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明确青海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 并对符合《契税法》中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认定。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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