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布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即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具体有以下变化:
调整提取业务相关政策规定
调整提取业务的住房消费时限要求
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统一调整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将“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须在偿还住房消费贷款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当期的计算期限最长为一年”统一调整为“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须在偿还住房消费贷款之日起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既有住宅列入县(区)级以上政府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已实施改造的,凭不动产权证、既有住宅列入县(区)级以上政府老旧小区改造的计划、老旧小区改造开工单、老旧小区改造个人支付费用等材料,其实施改造计划中个人分摊支付的费用,可申请办理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调整贷款业务相关政策规定
统一市区贷款额度。
将洞头区(含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原最高贷款额度“双职工60万,单职工40万”调整为“双职工70万,单职工50万”。
取消逾期情况说明及银行确认逾期清单
将“借款人及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记录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近三年信息记录存在逾期信息的,应提供逾期情况说明及银行确认逾期清单,管理机构应按不同情形相应下调贷款额度,并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批表》中予以核定。”调整为“借款人及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记录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近三年信息记录存在逾期信息的,管理机构应按不同情形相应下调贷款额度,并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批表》中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