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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二审判决书公布,诉争商标为第7242968号“优乐美及图”文书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1、诉争商标于201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至喜之郎公司2020年4月24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时,已超过五年,故关于诉争商标是对其在先作品的恶意模仿与复制的主张不能成立。2、原告主张构成驰名的第6091459号“优乐美u.loveit及图”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尚未核准注册,故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不成立。3、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云联公司或诉争商标申请人姜多春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诉争商标未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最终驳回喜之郎集团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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