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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李某与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李某诉称,2019年,在本宫公司拓展部员工多次主动邀请下,与本宫公司签订《单店自主经营合作合同》,并支付7.8万元品牌使用费。本宫公司员工开始为李某在邯郸市美乐城开设店铺提供服务,之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店铺选址,期间又与第三方签订代理协议。本宫公司辩称,李某的特许经营权性质为单店特许,不具有独占性,许可第三方在邯郸地区开设门店并不造成违约,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被特许人有权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尚处于筹备加盟店的初期,未确定选址,亦未开店,且李某未实际使用本宫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支持李某诉请解除合同的主张;基于合同解除,本宫公司已无法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酌定本宫公司向李**退还合同费用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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