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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兵)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释明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原有工作机制基础上,判后答疑由“被动答疑”向“主动释明”转变,进一步促进实质解纷、案结事了。

《规定》明确,案件作出裁判后,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内容以及从法律上正确把握和对待裁判结果,法官或合议庭应当主动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方面,向诉讼当事人予以说明,解释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规定》厘定判后释明适用于一审、二审普通程序作出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撤诉、调解、和解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简易程序、再审审查程序以及其他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无异议的案件,刑事认罪认罚案件以及其他无需释明的案件,原则上判后可以不释明。不释明的案件,若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结果等存在疑问要求释明的,应当进行判后释明。

《规定》进一步规范判后释明方式、流程和重点。明确判后释明可以采取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进行,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现场即时释明,现场无法释明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释明。判后释明应当制作笔录,并纳入正卷归档备查,诉讼当事人上诉后,应当同步移送判后释明的相关书面材料。判后释明重点围绕对证据的认定和经质证确认的法律事实的解释说明、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阐释、对形成裁判结果的说理、对法律术语或当事人难以理解的词语说明、尚有法定程序的对程序的引导、对当事人提出的其他与案件相关疑问的说明。

《规定》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判后释明的主体为案件承办法官,必要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判后释明,在判后释明过程中,应当耐心听取案件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件质量检查和评查过程中,发现承办法官未按本规定进行判后释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扣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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