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及小区停车位的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某小区业主严某因在自行购买的产权车位上停放两辆车被物业制止,双方僵持不下,严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上海一中院认为,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包括车位专属部分与公摊部分面积,小区业主在使用产权车位时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分,而应以车位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合理使用,故二审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业主严某的上诉请求。
物
业
一个标准车位原则上
只能停一辆车
严 某
我花重金买的产权车位,怎么使用是我的事,我又没碍着别人,怎么就不能停两辆车了?
我们现在收到其他业主的投诉,您所购买的是标准车位,而非子母车位,按照规定,您只能停放一辆车,不能超出划线区域使用。
物业公司
严 某
我买的车位在拐角处,车位产证面积44.46平方米,我停放的两辆车虽然超出了划线区域,但并未超出我所购买的车位面积。
业主所购买的车位使用面积应以划线为限,超出划线区域则会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现在我们收到业主投诉,有权对您停放两辆车的行为予以制止。
物业公司
因物业公司禁止严某在小区产权车位上停放两辆车,严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妨害自己合法使用车位的行为,并在小区公告栏书面赔礼道歉。同时,严某要求物业公司负担自己第二辆车在外停放所支出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严某主张的两车纵向并列的停车方式,在车尾与墙体保持0.50米距离的情况下,其车头必然占用部分公共通道,造成其他车位停放的困难及安全隐患;在车头不占用公共通道的情况下,车尾已几乎触碰至墙体,以该方式停放车辆,车尾占用规划设计中预留的公共部位,亦不符合安全要求。
严某所述的停放方式必然占用公共空间并存在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