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案”的影响还在继续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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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日前发布的一则公告显示,该部门已于2022年7月21日注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证书。自即日起,该所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开展业务,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

据悉,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于2022年7月8日向广东省财政厅报送了注销执业许可备案材料。该会计师事务所曾为康美药业审计机构。

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注意到,北京金融法院近期披露的一份行政裁定书显示,证监会提起强制执行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5130万元罚没款行政处罚的申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根据该行政裁定书,证监会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正中珠江在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真实客观的审计结论,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根据原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对正中珠江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的罚款。

从时间线上看,2021年3月3日,证监会向正中珠江送达了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代理人签收。

2021年8月24日,证监会作出[2021]69号《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以下简称催告书),载明正中珠江前期已向证监会缴纳部分罚没款,但尚未执行完毕。要求正中珠江收到催告书后,及时缴纳罚没款。

2021年8月30日,证监会向正中珠江送达了催告书,其代理人签收。截至本裁定作出时,正中珠江已缴纳罚没款金额为570万元。

北京金融法院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证监会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的〔2021〕1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针对被执行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5700万元罚没款中5130万元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1月12日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该一审判决落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反响较大。

今年5月,深注协曾召开第七届理事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暨“康美药业案例分析研讨会”,各委员就“康美案”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以及应对建议做了专业层面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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