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等类型免征,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资料图)

业内人士认为,陕西早在2017年就出台过类似政策,主要影响范围为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房产,对于免征的非经营房产则无影响。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通知指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为: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

通知明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其中,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

此外,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指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西安市1.5元至27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县级市0.9元至1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也是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对非经营房产影响不大

针对房产税实施细则,中指研究院西安分院总经理石蕊表示,早在2017年,陕西就发布过此类文件,今年再次发布内容修改不大。根据通知,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根据之前经验,上海100平方米房屋一年征收税额在8000元左右。

“房产税并非房地产税”,石蕊指出,陕西此次并未发布税点等具体细则,住宅类也并未明确纳入征收范围,只是会对短期市场造成一些产品误解,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但是不排除置业者心理会受到波动,后续待官方具体政策细则解读后应该逐步趋于理性。

近年来,西安商办类等经营性房产去化较弱、收益性质不高,库存较大,投资者如果误读政策信号会导致对此类产品投资信心不足,看空预期,石蕊认为,此次政策的主要影响范围为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房产,但对于免征的非经营房产则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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