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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证监会披露了一份对国泰君安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书中提到,经查,证监会发现国泰君安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质控、内核把关不严,部分债券项目立项申请被否再次申请立项时,未对前后差异作出充分比较说明,且存在内核意见回复前即对外报出的情况。

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聘请第三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不到位。

证监会表示,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证监会会决定对国泰君安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证监会表示,国泰君安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国泰君安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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