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晚间,聚力文化(002247)发布公告称,公司经查询浙江证监局网站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余海峰及相关当事人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告显示,2016年5月,聚力文化完成对美生元100%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美生元在未真实开展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北京飞翔蓝天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乾铭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北京玄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乐玩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年,美生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2.1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24亿元,虚增期末应收账款余额1.61亿元,分别占聚力文化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的12.82%、31.34%、3.23%。2017年,美生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49763.1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6244.12万元,虚增期末应收账款余额41935.3万元,分别占聚力文化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的16.25%、42.97%、6.99%。2018年,美生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8774.5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2176.77万元,虚增期末应收账款余额38369.48万元,分别占聚力文化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的5.38%、4.2%、12.27%。上述财务数据纳入聚力文化合并报表后,导致聚力文化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据了解,聚力文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美生元董事长兼总经理余海峰,组织美生元实施了持续的造假行为,担任聚力文化董事特别是董事长后,继续隐瞒造假情况,明知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审议通过并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时任聚力文化总经理、美生元副总经理薄彬,时任聚力文化副总经理、美生元副总经理胡皓,二人知悉参与美生元造假行为,并在聚力文化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是聚力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余海峰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薄彬、胡皓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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