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玲)近年来,网络直播以破竹之势,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已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职业、新业态、新生活方式。根据《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2021-2022)》,截至2021年12月,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账号累计近1.4亿。另据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直播和短视频用户规模连年攀升,使用率不断提高,整体呈现大幅增长趋势。

同时,直播打赏作为直播领域重要的商业模式,其行为属性认定、责任分配的规则尚未清晰,给直播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一定困扰。因此,直播打赏行为属性认定和责任界定、规则建构,对于保障直播行业交易安全和发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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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文化娱乐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科学认识直播打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直播打赏制度建构研讨会在京举行。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文化娱乐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文杰发布了中心研究团队最新研究成果《网络直播打赏的制度建构研究》(以下简称“报告”),多位来自知名高校、研究机构的学者围绕直播打赏的社会价值、性质认定、法律效力和责任分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直播成为“第二舞台”,助力传统文化传播

有研究发现,在传统文化直播间,观众用打赏表达对内容的认可,从业者用打赏收入精进技艺,使传统文化内容的生产、创作进入可持续的良性循环,有助于传统文化传播自发生长。越来越多的艺术家和文艺演出机构开始尝试线上直播。

例如,过去一年抖音演艺类直播超过3200万场,场均观看人次超过3900人,相当于每天都有近9万场中等规模的演出在抖音上演;抖音非遗类直播每天开播1617场,打赏总收入同比增长533%。

中国艺术研究院副研究员孙佳山 受访者供图

中国艺术研究院副研究员孙佳山分析,从演艺行业的角度看,“第一舞台”是指传统院团线下实体演出的具体场所,而网络直播已经是愈发重要的“第二舞台”。直播“第二舞台”开始影响、塑造“第一舞台”,甚至开始影响一些艺术本体的外延,很多领域都在发生着悄无声息的积极变化,直播对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有着很好的助力作用。

孙佳山指出,网络直播突破了传统线下演出的物理空间限制,让线上观众有了更好的视听体验。对于艺术院团、非遗的直播打赏等,要进一步发挥直播打赏对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传承和保护的积极助力作用。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崔迪 受访者供图

在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崔迪看来,网络直播不仅能够助力传统文化的传播与传承,其本身已经成为一种文化,它的日常性、普通性恰恰成为了文化的一个基础。

崔迪指出,之所以可以将网络直播看成一种流行的文化形态,主要有几点原因。第一,首先,网络直播依托于特定的技术模态或介质,同时具备一定的商业文化;第二,网络直播具有流行度高、门槛低、容纳度高的特点;第三,直播发展出有特色的表达系统,其中的流行语或者一些表达方式已经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同时,相对于其他直播形式,网络直播的形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也意味着它变成了相对独立的文化门类。

多数直播打赏是网络服务下的文化消费行为

清晰界定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与关系是科学认识直播打赏的前提与基础,也是本次研讨会的重要议题之一。

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教授王四新 受访者供图

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教授王四新表示,网络直播逐渐发展成为新职业、新业态、新生活方式。从科学认识直播打赏上讲,需要对直播打赏中错综复杂的关系以及关系模式进行探讨。“怎样把法律关系搞清楚,科学合理制定规则,还有很多新问题需要探讨”王四新说道。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健 受访者供图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健指出,直播已经发展成为市场经济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以非对称的信息经济学理论来解释的话,直播打赏是一种交易,但是跟传统交易不一样,因为它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一般来说,用户需要先购买或兑换虚拟礼物,然后用礼物去打赏主播。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 受访者供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提出,网络直播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演艺直播,即提供某种知识或才艺;另一类是直播带货。如果将网络直播和传统演艺进行比较,直播打赏其实是主播向用户提供网络表演服务或网络知识服务,用户通过打赏的方式支付费用。因此,网络直播中的表演服务或知识服务,与传统演艺或线下物理空间所提供的服务本质上没有区别,它们之间存在共性。

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玄 受访者供图

从法律关系来看,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玄表示,直播打赏是一种消费服务,属于服务合同行为。吴玄认为,可以对直播内容进行分类,比如直播带货、知识付费、才艺表演以及个人生活分享等不同类型。对于直播打赏的法律规制,吴玄认为,不应当对直播内容进行“三六九等”的划分,可结合主播之前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程度,建立信用惩戒机制,从而科学认识直播打赏,保障网络直播行业有序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文化娱乐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文杰 受访者供图

报告通过对政策文件和学者主流观点的分析也发现,直播打赏属于网络新业态下的非强制性付费行为,构成服务合同关系。比如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将直播打赏界定为网络用户的消费行为,平台和主播属于信息和文化产品提供者,直播打赏是互联网背景下的付费行为。

报告提出,网络服务合同观点是当前学界关于直播打赏行为法律性质的主流观点,认同用户将虚拟礼物发送给主播的行为是新型的消费行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理由在于,首先,用于打赏的虚拟礼物的财产属性并不确定,打赏很难被认为是简单的“无偿”财产赠与。其次,打赏行为符合消费的对价性特点,打赏用户获得针对主播的特定服务和平台增值服务等。最后,网络服务合同观点不仅符合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关系,维护交易安全。

主播成为职业新选择,应鼓励职业直播人才发展

网络直播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职业、新业态、新生活方式,平台主播作为从业人员人数也在快速增长。根据《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2021-2022)》,2021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市场规模达1844.42亿元,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账号累计近1.4亿。平台主播多属于线上兼职型就业,月收入3000至5000元的中腰部主播居多,收入中来自打赏的部分在50%以下,高收入的“头部主播”数量占比较少,收入分布较为均衡。

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杨雅 受访者供图

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杨雅分析,从职业类型来看,直播主播既是一种“新职业”也是一种“心职业”,这意味着人们就业观念的突破、认知的突破以及选择的突破。

杨雅提出几项建议,第一,全社会对职业选择取向应该更加尊重包容。“体面劳动”更易提升主播的职业效能和结果预期,塑造职业兴趣,为达到预期的成就而努力,这也是整个直播行业逐渐打造职业成熟度的反映。第二,培育积极心理资本,传播主播的正能量。未来打算将直播主播作为职业选择的个体,要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提升心理韧性,在仰望星空的同时也要有脚踏实地的态度。第三,关注直播主播的职业成长规划,优化人才培养体系。第四,构建多层次多主体的内容体系,传递主流价值观。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娜 受访者供图

关于主播的职业成长规划,中国传媒大学文化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娜建议,应推动主播职业化,激励主播群体向更高层次成长,形成一种良性的、稳定的、持续的职业发展路径。《2021年中国短视频和直播电商行业人才发展报告》指出,在短视频和直播电商领域预计从业人员缺口中,网络主播占比可能达到52%,网络主播职业的人才需求相当旺盛。在互联网营销师已成为国家认可的新职业后,网络主播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走向职业化发展道路,应该提上日程。

“根据《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规定,涉及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未来,如果网络主播成为正式职业,不排除也将有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或类似资质方面的标准出台,激励主播群体向更高层次成长,形成一种良性的、稳定的、持续的、职业化发展路径。”周丽娜说道。

审慎看待打赏“冷静期”论,科学规范直播行业发展

针对个别直播打赏问题,有观点建议强制设立打赏冷静期制度。报告指出,统计数据表明,直播打赏并未造成用户群体因打赏而遭受严重利益侵害的情况。一般来说,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商品购买,不适用于接受服务,因为直播打赏与消费者冷静期的传统适用语境存在本质不同。此外,直播打赏并不存在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盲目决策问题。

“设置直播打赏冷静期在理论上存在正当性问题。如果对直播打赏设立冷静期,也就是允许用户对自己已经实施的消费决定反悔,容易造成市场上形成不讲诚信的氛围,不利于激励主播创作积极性和直播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刘文杰说道。

据此,课题组建议,直播平台可以设置消费提醒功能来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即平台在用户准备打赏时给予提醒,帮助消费者想明白是否真的要进行打赏,如果用户想清楚后打赏,那么打赏就不可以轻易撤销。打赏提醒可以采取平台设置与用户自主设置相结合的方式,即用户设置优先,用户没有自行设置,则启用平台的默认设置。

北京邮电大学法学院教授崔聪聪 受访者供图

近年来,直播平台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北京邮电大学法学院教授崔聪聪称,未成年人打赏涉及身份识别、打赏行为的效力以及是否需要监护人的同意和追认的问题,目前面临的主要法律纠纷就是未成年人打赏的法律效力问题。在纠纷中,怎样识别未成年人身份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也是难点。

崔聪聪表示,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主要看其精神状态以及年龄,这在线下交易中比较容易判定,但线上平台在识别未成年人身份上存在一定困难。“有没有一种有效的技术手段,既能够有效识别用户是不是未成年人,又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或隐私。”崔聪聪建议,只采集身份证号码的部分字段,既能识别用户是否未成年人,又不至于收集身份证的全部字段,同时与身份证数据库进行有效,确定用户是否为未成年人。

报告进一步建议,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的发生,需要全社会的参与,理性分配多元主体的责任。直播平台需努力实现未成年人的准确识别、打赏的风险提示,加强对主播及其所属经纪机构的管理和培训,严禁主播诱导未成年人打赏等行为。

课题组通过梳理发现,抖音直播通过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建立专门服务团队、规范重点功能应用、加强高峰时段管理、加强网络素养教育等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斗鱼直播通过对使用设备、行为轨迹、用户习惯以及用户行为模式四个维度进行大数据分析,判断行为主体是否为未成年人。快手推出的“家长控制模式”,用户在该模式下无法进行打赏、充值、提现等行为。保护未成年人还需要多方形成良性互动,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友好清朗的网络空间。

报告着重指出,家长是未成年人保护和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孩子的观察,防止孩子沉迷网络,注意保护支付密码,预防、杜绝未成年人打赏事件发生。

在直播打赏的制度建构方面,刘文杰提出四个要点,一是尊重直播打赏行业发展规律,实现协同共治。二是防范未成年人打赏。三是抵制恶意诱导打赏,避免低俗内容传播。四是倡议分级分类管理。

“直播打赏作为一种商业运营模式,其有效运行离不开平台所提供的技术、内容运营审核方面的支持,因此科学合理界定直播平台的责任边界,显得尤其重要,既要平台负起责任,也不能因为部分极端个案,无限扩大平台责任。归根到底,直播打赏的治理目标应当是实现网络直播行业的更好发展。”刘文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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