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不易,私募女将讨要58万欠薪,被告方为中央汇金旗下

虽说“英雄不问出身”,但背景强大的私募,难免让行家多看一眼。然而,一家全资股东追溯到中央汇金的私募机构,却因为“欠薪”而被起诉追讨。


(资料图片)

资深女将起诉讨薪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二中院)公布了一则判决书,披露了一起涉及私募高层人员的“讨薪”案细节。

生于1980年的邓女士,早在2015年4月便加入了嘉浩盈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7月更名为“建投嘉浩(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7月更名为“建投元泰(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建投元泰”),岗位为养老投资部门负责人。

任职期间,建投元泰与邓女士先后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于2018年5月1日签署,期限三年。

2019年2月,邓女士被委派至建投元泰下属的吉林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吉林养老基金)。在2019年10月之前,两家公司曾共用办公场所。邓女士在任职期间,同时也向建投元泰汇报工作。

而在2021年4月30日,吉林养老基金通知邓女士,称因与股东合同到期,不再安排相关工作。2021年5月10日,邓女士向建投元泰发送告知函,要求限期回复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在建投元泰明确表示不续约,并且没有支付补偿的情况下,邓女士相继向仲裁机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东城区法院)和北京二中院起诉,要求支付欠薪。

中央汇金旗下私募

据中基协备案信息,行家查到了建投元泰这家股权创投类私募:成立于2014年5月,同年7月完成备案。全职员工13名,其中12名持证。目前管理规模5-10亿元。

目前,建投元泰存在三条提示信息,包括投资者定向披露账户开立率低于50%,存在逾期未清算基金,以及注册地信息不一致。

让行家震惊的是,这家私募唯一一家股东为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投控股)。股权穿透显示,建投控股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建投)全资子公司,而后者又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汇金)。

此外,吉林养老基金也是一家持牌私募机构,规模不到5亿元,公开信息较为缺乏。

背靠”国家队“,根正苗红的私募机构,不仅有异常经营信息,还被卷入了不止一起劳动争议案和房屋租赁纠纷案。

月薪四万来自外包

作为知名私募的骨干人员,邓女士的薪酬待遇,可能引起圈内人士的共鸣。

经法院查明,双方于2018年签署了《薪酬协议》,其中约定邓女士每月基本工资为税前4万元。邓女士主张还享有2000元的交通补贴、400元的通讯补贴、600元餐补,并提交了吉林养老基金日常福利制度及报销通讯费和取暖费的通知邮件,邮件记载每月400元通讯费需凭发票报销。

工资单显示,邓女士的工资由中智项目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智外服)发放,每月应发金额为42600元。银行流水也印证了这一点:自2016年5月起,邓女士薪酬由中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6月更名为“中智薪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智薪税”)发放。而吉林养老基金自2016年4月起向邓女士发放差旅费、报销款等费用。

邓女士的社会保险也是通过“外包”缴纳。自2015年4月至2020年11月,缴费单位为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智集团);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缴费单位为中智外服。

而这里提到的一系列“中智”,均是国资委旗下的央企。

或许正是因为复杂的外包关系,导致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归属存在争议。

建投元泰主张,自2019年2月开始,邓女士为吉林养老基金工作,工资和社保均由该公司支付,并受其劳动管理,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邓女士不应享有建投元泰任何福利待遇。

行家觉得,这似乎有一种“踢皮球”的感觉。

未签合同支付双倍

东城区法院确认,邓女士与建投元泰“并未签署过任何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未有证据显示建投元泰已明确做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且邓女士与吉林养老基金之间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

考虑到建投元泰系吉林养老基金的股东,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东城区法院认为,邓女士工作地点及工资发放主体等差异,“均不能直接否定其与建投元泰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认定2019年2月之后邓女士仍与建投元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进一步指出,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当事人明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建投元泰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形下未签订合同,并于2021年5月31日明确告知不续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根据工资单及银行流水证据,东城区法院认定邓女士的月薪标准为42600元。同时根据休假情况认定,2021年5天年假未休。

综上,一审判决由建投元泰支付邓女士2021年5月工资42,6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600元,违法解约赔偿491,918.7元,未休年假工资7,834.48元,合计超过58万元。

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二中院。二审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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