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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12月31日电 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消息,该局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用材料时,单项费用1000元以下的,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悉,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依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单项费用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标准。从单项费用500元提高到单项费用1000元。

二是调整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比例,对单项费用在1000元(含)以上医用材料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比例,从70%提高到80%,相应的个人先行负担的比例从30%降低至20%。

新政策执行范围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北京市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执行。

另外,此次调整不包括人工器官,人工器官执行原有报销政策。除人工器官以外的医用材料,按照新政策执行。集采中选产品按照集采中选产品报销政策执行。(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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