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D-SII)的评估范围、方法流程和门槛标准。

《办法》共四章二十条,包括总则、评估流程与方法、评估指标和附则,主要明确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范围、评估指标和权重以及评估的具体流程。

《办法》指出,对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的目的在于,识别出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每年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根据名单对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进行差异化监管,以降低其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防范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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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本次《办法》的出台,将为确定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提供指导和依据,将主要保险公司纳入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业综合统计,更好地维护金融稳定。

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看向保险业

2018年11月27日,一行两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要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和处置机制,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委办公室需组织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提出系统重要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识别标准和监管的实施细则,报金融委审议通过后施行。

目前,人民银行已会同银保监会在2019年出台《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成为《指导意见》意见发布后的首个配套细则。而本次《办法》则将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目光由银行业切换至保险公司上。

数据显示,2021年末,我国保险业资产规模达到24.9万亿元,占金融业总资产的6.5%,是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行业,同时也是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保险业行业集中度(用前四位保险集团保费收入行业占比衡量)达到52%,高于我国银行业,也高于欧美保险业。

此外,我国部分大型保险集团复杂性高、跨业经营特征显著,“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双轮驱动,与金融体系的关联度较高。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本次《办法》的出台,将为确定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提供指导和依据,将主要保险公司纳入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业综合统计,更好地维护金融稳定。

将从四个维度12项指标考量保险公司

在评估范围方面,《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范围为我国资产规模排名前10位的保险集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机构。

在评估指标和权重方面,《办法》设计了规模、关联度、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四个维度计12项二级评估指标,四个维度权重分别为20%、30%、30%和20%。具体来看:

规模的二级指标包括总资产和总收入两项,权重均为10%;

关联度的二级指标包括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受第三方委托管理的资产和非保险附属机构资产四项,权重均为7.5%;

资产变现的二级指标包括短期融资、第三层次资产和资金运用复杂性,权重均为10%;

可替代性的二级指标包括分支机构数量与投保人数量、赔付金额和特定业务保费收入,权重均为6.7%。

其中,《办法》在二级指标中所提到的“特定业务保费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开展的农险、巨灾险、大病保险、出口信用保证保险、航天航空保险、航海保险、电力、核保险等业务获得的原保险保费收入。

在评估的具体流程方面,根据《办法》规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每年向参评保险公司收集评估指标数据,计算各家保险公司加权平均分数(总分10000分),1000分以上的保险公司将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对1000分以下的保险公司,可使用监管判断决定是否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最终名单经金融委确定后,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

哪些保险公司会上榜?

《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组成保险集团公司的,以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参评主体。

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末,我国共有235家保险法人机构,其中包括13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1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87家财险公司,75家寿险公司,7家再保险公司,9家养老险公司,7家健康险公司,33家保险资管公司,3家农村保险互助社。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6年5月26日,原保监会曾发布《关于开展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定数据收集工作的通知》给当时国内16家险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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