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公司和劳动者之间的一个相互了解和适应的阶段。在试用期内,公司有权根据员工表现决定是否与其继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需要以非过失性的原因解除员工。

一、首先,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双方均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三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资料图】

二、公司以非过失性对员工进行解除时,需要进行以下程序:

(一)、对于非过失性解除的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应该注意,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后,单位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先给予劳动者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届满以前,即使劳动合同履行完结,也不能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届满。在医疗期满以后,劳动者可能不再适应原岗位,用人单位应当设法为其安排其它适合的工作。没有适合工作的,用人单位经法定程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于第二种情形,“不能胜任工作”的评判标准在实践中一定要把握好。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哪些情形属于“不胜任工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可以以同工种、同岗位一般标准作为参照。公司需要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另外,即便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也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应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于第三种情形,用人单位要正确理解“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意思,不能将此条款作为公司随意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理由。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不可抗力因素;第二,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权。通常指的是:自然灾害、政府征收、客观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企业改制、部门撤消合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

2、同时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程度须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有些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例如公司部门撤销,劳动者所在的岗位不复存在,但不等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提供其他的相类似的岗位选择,只要劳动者愿意变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仍可继续履行。又例如劳动合同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中的情形,公司的合并、分立等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劳动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3、必须与劳动者进行过协商,且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当用人单位确实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是否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而且,协商过程可以是用人单位提供相类似的岗位选择给劳动者,听取劳动者的意见。最后,双方经协商而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遵循两个法定程序:(1)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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