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公布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诉争商标属于原告的延伸性商标,可整体翻译为“椰树椰子中国国宴饮料”,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与我国国家名称未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相关公众能够对诉争商标进行有效识别,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不存在欺骗性。

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含有我国国家名称“China”,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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