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过程中,常有老百姓咨询律师说“拆迁补偿方案已经公布了,补偿方案中明确了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但是有不少过来人说选择安置房的风险比较大,交付安置房的时间往往比口头说好的要晚很多年,现在不知道要怎么选才好”?

还有的老百姓说,自己是很想要货币补偿的,但是给予的货币补偿标准太低了,压根买不起周边的房子....。那么,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究竟选择哪种补偿方式才不会让自己吃亏呢?

众所周知,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但是实践过程中,因为被征收人对这两种方式了解的少之又少,所以通常就会盲目的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或是看别人选择什么补偿方式,自己也就跟着选择这种补偿方式,直至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才发现自己吃了亏,才发现安置房存在很大的问题。这时,许多被征收人都想极力的挽回损失,可因被征收人已经在补偿协议上面自愿的签了字,所以想要再反悔可能就比较的困难了。

但是,不论被征收人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征收方都应当要遵循被征收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等。如果实践过程中,征收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只给予被征收人一种补偿方式,或是补偿标准远远无法保障被征收人被拆迁之后的生活,那么,征收方这种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私自决定补偿方式的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打个比方说,比如张先生家遇上了拆迁,张先生一心只想要一套安置房,但是征收方却只在补偿决定中明确只有货币补偿这一种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此时,征收方的这种行为就是不合法的,且该补偿决定也就不合法。此时张先生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补偿决定。

对此,律师提醒大家,在选择补偿方式阶段,被征收人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万不可盲目的跟风,看见别人选择产权置换自己也就选择产权置换,看见别人选择货币补偿,自己也就选择货币补偿,这是万不可采取的,因为每家跟每家的情况都有所不同,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对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弄清楚以下几点

1、一定要在拆迁协议中明确交付安置房时间等事项

一般而言,拆迁协议中应当要明确交付安置房时间、安置房具体的面积、位置、朝向、是否是毛坯房、安置房延迟交付违约责任等。如果征收方违约,或是延迟交付安置房,那么我们可以针对他们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继续履行补偿职责。

2、问清楚能否提供现房安置

在签协议之前,一定要多问一句征收方是否能够提供现房安置,如果是现房安置,那么可让被征收人省下不少的心。不过,实践过程中很少有征收方能提供现房进行安置,所以,被征收人要了解清楚这一点,如果不是现房安置,那么也应当约定过渡期限,要依据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是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屋。同时被征收人在拆迁补偿协议中一定要明确临时安置费或是周转用房、搬迁期限等事项。

3、弄清楚对于迟迟不交安置房的处理办法

对于延迟交付安置房的,每个地方的规定都是不同的,比如湖南省,《湖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每月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200%支付;(二)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100%支付。

对此,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在实践过程中,一定要认真的对待,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切勿跟风,这样只会让自己得不偿失,若发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要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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