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北京异地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再迎便民政策,4月7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公积金中心”)召开舆情会商会,北京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就《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出了政策解读。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的借款申请人需要满足不存在不良、失信信息或曾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的等条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减证便民”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北京公积金中心印发了《通知》,对于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的借款申请人,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想要异地购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缴存证明》两份文件,且对申请人的个人资质也提出了对应要求。《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准予办理的条件主要有,申请人不存在不良、失信信息或曾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在缴存城市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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